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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 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 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交通(运管)局、处、所、滨海新区建交局,市交通集团,各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发 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 法权益,根据《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汽车客运 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天津市汽 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 (以下简称“客运站”)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本《细 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 定。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 务,可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级别及客运运费比例计收, 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级客运站10%,二级客运站8%,三级客运站和三级以 下客运站6%。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五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 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 代理费。 第六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最高不超过行包运输收入的 10%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 可分别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车辆清洗费、车厢内清洁费收费 标准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添加热水等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 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车辆保温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与乘运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车辆停放费根据不同站务设施和服务内容计收,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大型客车每月每辆400元;中型客车每月每辆300元;小型客车每月每辆200 元;下浮不限。 第十条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 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 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 班车延误5分钟后开始计收延误发班费,每延误一分钟按5元计收,最高不超 过该班车全程票价的20%。 班车脱班费按客车核定座位、行驶里程和执行运价计收,最高不超过全程票价 的50%。 第十一条客运站每日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可按 每辆次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安全服务费标准为:设备安检每辆次5元,人工 安检每辆次2元。 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二条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 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每票还应另加收l元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 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 50%至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三条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 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 0.50元按0.50元计收;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 费,不足l元按l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l元按 l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 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第十四条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