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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9.06.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 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物价局、交通局: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黔价费〔2006〕182号) 自2006年试行以来,对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维护客运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 益,促进我省公路汽车客运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 《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 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期间,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汽车 运价规则》、《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如有较大调整,将根据调整情况重新修订、 公布。 附件:一、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二、客运站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 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客运站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发《汽车客运站级别 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要求组织验收。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条为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对客运站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 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 受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 洁)、车辆停放、车辆例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 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 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一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10%;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8%。 (二)二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8%;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6%。 (三)三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6%;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4%。 (四)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含非等级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 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5%;服务质量信誉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3%。客 运代理费也可按照上述费率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八条客运发班费客运站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 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可以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收取客车发班 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可以收取的客运发班费最高不超过 客运运费的5%,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可以收取客车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 的3%。客运发班费在不超过上述费率情况下,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也可以采取 定额收取。 第九条行包托运费承运人提供行包托运业务,按照行包重量、托运里程可 收取一定的费用。行包重量、托运里程分别以千克和千米为单位取整计算,小数点 后略去不计。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0.3立 方米折合100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 (一)为乘客提供行包托运服务。每100千克千米运价为0.24元,计重以10 千克起算,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二)为托运人提供行包托运服务。托运里程在300千米以下(含300千 米)的,每100千克千米运价为0.48元;托运里程在300千米以上的,每100 千克千米运价为0.36元。计重以20千克起算,不足20千克的按20千克计算。 第十条行包托运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托运 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托运代理费。其行包托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 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客运站为15%,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