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5
2/5
3/5
4/5
5/5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磁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而进行的考试和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和发证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磁罗经校正人员的考试工作。 中国航海学会具体承担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磁罗经校正人员 第四条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校正员、校正师二个级别。 第五条磁罗经校正员可为中国籍的船舶进行磁罗经校正并签发校正证书。 磁罗经校正师可为中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进行磁罗经校正并签发校正证书。 第三章考试 第六条申请参加磁罗经校正员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3年500总吨或以上船舶驾驶任职资历或相应的专业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二)见习校正船舶不少于15艘次。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申请参加磁罗经校正师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船舶驾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持有有效磁罗经校正员证书、担任磁罗经校正员并从事校正工作不少于3年。 (三)在担任磁罗经校正员期间,校正船舶不少于50艘次。 (四)有组织磁罗经校正工作能力,并具有从事磁罗经科技信息交流能力。 (五)基本掌握磁罗经校正工作的专业英语及口语交流能力。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凡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要求者,经两名磁罗经校正师推荐,由本人填写《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申请表》(见附表),并附3张近期证件照片(2寸),经当地或就近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机构签注评价意见后,报中国航海学会进行资格审查。 中国航海学会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员名单报主管机关备案后,办理考试申请手续。 第九条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部分。 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总分为100分,80分及格。 实际操作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考试结果为“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条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大纲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一条理论考试全部通过者,方可申请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二条理论考试有一门不及格或实际操作考试未通过者,可于一年后重新办理申请考试手续。 第十三条磁罗经校正员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磁罗经基本原理:有关磁及地磁的基本概念;磁罗经的指向原理。 2.磁罗经的结构及检查:磁罗经的种类;磁罗经的结构及技术条件;磁罗经的安装、检查与一般故障排除。 3.自差理论及校正:船正平时自差理论;倾斜自差理论;自差的变化。 (二)实际操作考试 1.自差的测定:包括天文、陆标、电罗经比对等方法。 2.自差的校正。 3.自差表的填写(包括自差曲线的绘制)。 4.哑罗经的使用。 第十四条磁罗经校正师考试内容 (一)磁罗经校正实用英语。 (二)测力法校正自差原理。 (三)电磁自差及消磁。 (四)有关国内外磁罗经的术语及技术标准知识。 第四章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 第十五条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是从事船舶磁罗经校正业务的合法证件。 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申请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相应的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五章换证 第十八条凡持有有效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者,如需继续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应在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内申请换证。换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校正船舶不少于15艘次。 (二)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凡满足第十八条的要求者,由本人填写《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申请表》(附表),并附本人近期证件照片3张,送当地或就近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机构签注评价意见后报中国航海学会核准后,报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核换证书。 第二十条凡不能满足第十八条(一)款要求者,应当重新申请参加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换发与原证书等级相同的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磁罗经校正人员因严重失职或将证书借与他人使用者,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其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换发证书,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发布的《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