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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文机构:海南省卫生厅法规文号:琼卫法规〔2013〕26号发布日期:2013-07-03实施日期:2014-09-01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2013年7月3日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适应本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研制、起草、评审、发布,以及报备、修改、复审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宣传、跟踪评价等工作,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致。 第二章计划与立项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会同省级农业、商务、工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订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立项建议内容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提出多个立项建议的,应当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八条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对本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即时立项。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并由起草单位牵头共同拟制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指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负责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或者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 (三)学风端正,工作严谨,无不良学术问题。 标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