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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目录一、引言房屋漏水是相邻关系还是物业管理不当???卢老伯住302室,由小区的甲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09年2月5日晚,他发现次卧、厨房顶板有渗漏现象,立即向物业公司报修,公司接报后遂上门维修。然而,次日晚发现渗漏现象更加严重,故再次联系物业公司上门维修,经该公司疏通总管后排除了故障。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卢老伯将物业公司和402、502和602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9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卢老伯诉称,由于渗漏,其室内二十余处墙面、顶漆脱落,客厅、厨房十余处泛黄渍,门套脱胶、开裂,厨房、卫生间吊顶进水、泛黄渍。因甲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疏通导致其室内漏水,污水从402漏下,以及502室、602室大流量用水导致渗水加剧,使其损失加重。建筑排水设计规范是2003年才有的,公司从1992年入驻小区时屋顶立管就没有设置风帽、风罩,属于建筑公司设计、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如果要加设也需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 由于402室家中无人,公司无法马上得知是哪根水管漏水,在此情况下仍在两天之内找到漏水原因并进行疏通,且事发之初只有厨房、次卧有渗水,情况不严重,公司有理由认为只需疏通一根管道,因此修理措施及时有效。此外,卢老伯家中进行过装修,也不排除上层住户用水不当造成堵塞,相邻方的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公司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 402、502和602都不同意卢老伯的诉请: 法院审理第一:法院认为对业主请求的判决:律师解析: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