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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1 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案要点: (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第54条规定的情形,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处分前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非经校长会议做出。 案例2(1)(视频)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请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析法院的判决。 答案要点 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新《规定》第27条、第54条明确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而两起案件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所以,若依新《规定》两起案件中学校的处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均不能成立。 案例3(1) 某大学生严某(男)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中来到考场,要求学生自觉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严某乘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溜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完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继续考试。考试中途,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亲呼叫,便按键接听。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教师,要求他们以后注意一点。 试分析: (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 (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 (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片、使用通讯设备属于考试作弊。 (2)教师严重违纪违法,并出现雷同卷,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