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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 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 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 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 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 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 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 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 —1— 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 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 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 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 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 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 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 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 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 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 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2— ——股份支付》。 第二章短期薪酬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 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 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 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 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 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 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 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 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 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 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 —3— 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 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 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 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 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 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 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 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 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 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 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 —4— 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 定。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 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