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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干燥失重测定法颁发部门XXXXXXX/X总页数执行日期编制者审核者批准者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目的:建立了药品干燥失重的标准测定程序。 2.范围:QC化验室。 3.责任:QC化验员。 4.内容: 4.1简述: 4.1.1药品的干燥失重,系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干燥后所减失重量的百分率。主要指水分、结晶水及其它挥发性物质如乙醇等,从减失的重量和取样量计算供试品的干燥失重。 4.1.2干燥失重测定法有烘箱干燥法、恒温减压干燥法及干燥器干燥法,后者又分常压、减压两种。 4.1.3烘箱干燥法适用于受热较稳定的药品;恒温减压干燥法适用于水分较难除尽的药品;干燥器干燥法适用于不能加热干燥的药品,减压以助水分的挥发。 4.2仪器与用具: 4.2.1扁形称量瓶。 4.2.2烘箱最高温度300℃,控温精度±1℃。 4.2.3恒温减压干燥箱。 4.2.4干燥器(普通)。 4.2.5减压干燥器。 4.2.6真空泵。 4.3试药与试液:常用干燥剂为无水氯化钙、硅胶、五氧化二磷或硫酸。干燥剂应保持在有效状态。 4.4操作方法: 4.4.1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混合均匀(如果为较大的结晶,应先迅速捣碎使成2mm以下的小粒)。分取约1g或该药品项下所规定的重量,置与供试品同样条件下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供试品平铺厚度不可超过5mm,如为疏松物质,厚度不可超过10mm),精密称定。 4.4.2干燥:除另有规定外,照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条件干燥。干燥时,应将瓶盖取下,置称量瓶旁,或将瓶盖半开。取出时须将称量瓶盖好。 4.4.3称重: 4.4.3.1用干燥器干燥的供试品,干燥后取出即可称定重量。 4.4.3.2置烘箱或恒温减压干燥箱内干燥的供试品,应在干燥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30-60分钟),再称定重量。 4.4.4恒重:称定后的供试品按(4.4.2-4.4.3)操作,直至恒重。 4.5注意事项: 4.5.1供试品如未达规定的干燥温度即融化时,应先将供试品于较低的温度下干燥至大部分水分除去后,再按规定条件干燥。 4.5.2当用减压干燥器或恒温减压干燥箱时,除另有规定外,压力应在2.67KPa(20mmHg)以下。 4.5.3初次使用新的减压干燥器,宜先将外部用较厚的布包好,再行减压。 4.5.4减压干燥箱(器)开盖时,因箱(器)内压力小于外部,必须先将活塞旋开,使空气进入才能开盖。但活塞应注意缓缓旋开,以免造成气流,吹散供试品。 4.5.5凡用减压干燥法,宜选用单层玻璃盖称量瓶。如用双层中空的玻璃盖称量瓶,减压时,称量瓶盖切勿放入减压干燥箱(器)内,应放另一普通干燥器内。 4.5.6当用恒温减压干燥箱时,供试品应置于临近温度计部位,以避免因箱内温度不均匀造成的误差。 4.5.7干燥失重测定,往往几个供试品同时进行,因此称量瓶宜先用适宜的方法编码标记,瓶与瓶盖的编码一致;称量瓶放入干燥箱的位置,取出冷却、称重的顺序应先后一致,较易获得恒重。 4.6记录与计算: 4.6.1记录干燥时的温度、压力,干燥剂的种类,干燥和放冷至室温的时间,称量以及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4.6.2计算 W1+W2-W3 干燥失重%=——————————×100% W1 式中W1为供试品的重量(g); W2为称瓶恒重的重量(g): W3为(称瓶+供试品)恒重的重量(g)。 4.7结果与判定:结果按有效数字修约规则进行修约,有效位数应与标准中的规定相一致。 4.8附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多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