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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基本特征: 1、立法主体:君主法制; 2、指导原则:以礼教为主,进而导致法与道德的混同; 3、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司法行政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夏、商、周法律制度 填空、列举、名解题 1、“行天之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2、夏商主要法律形式:刑、誓、诰、训。 A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B《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3、奴隶制五刑(旧五刑、法定刑):墨、劓、刖、宫、大辟。 4、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帝芬三十六年做圜土。 5、《三风十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6、明德慎罚: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教德化的办法是天下人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法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的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是“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7、西周的立法形式:周公制礼、吕刑、诰(大诰、酒诰、召诰、洛诰)、誓(牧誓、费誓、泰誓)、训、命。 8、五礼:吉礼(祭祀)、凶礼、宾礼(宾客)、军礼、嘉礼(冠婚)。 9、礼的原则:亲亲、尊尊、移孝于忠。 10、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和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刑犯人。共分五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强制服刑分别罚坐嘉石3、5、7、9、13天,然后分别对应拘役3、5、7、9、12个月,刑满释放。 11、契约形式:傅别(借贷)、质剂(买卖)、书券(赊债)。 12、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3、‘六礼’聘娶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4、七出:无子、淫、不顺父母、多言、窃盗、妒、恶疾。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5、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6、诉讼形式:“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诉讼费:“束矢”和“钧金”:关于诉讼费的规定,民事案件要“束矢”,刑事案件要“钧金”。 春秋战国时期、秦朝法律制度 1、重刑轻罪: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 2、成文法颁布:郑国子产,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晋国赵鞅,是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这是我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3、《法经》:法经是魏文侯统治时期,以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改革时制定的。共有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特点:a《法经》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封建立法思想。b、《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c、《法经》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法经》设《具法》一篇,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4、《杂法》中六种犯罪行为: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5、秦朝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6、连坐原则:同居连坐、什伍连坐、职官连坐。 7、专职司法人员:中央是廷尉,地方是决曹椽、县丞。 8、公室告:指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 9、书面材料:爰书。宣布判决:读鞫。不服判决请求重审:乞鞫。 两汉的法律制度 1、主要立法形:律、令、比(秦:廷行事——汉:决事比——魏晋:故事)、科。 2、汉律六十篇: ①萧何《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②叔孙通《傍章》18篇朝堂礼仪 ③张汤《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 ④赵禹《朝律》6篇诸侯朝见中央 3、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4、(简答)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汉宣帝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大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