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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2 一、关于新药注册申请 (一)新药及按照新药程序申请的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按程序首先 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提交申报生产/进口注册申请。 肌肉注射的普通或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复方电解质注 射液、血容量扩充剂等产品可直接提交申报生产/进口注册申请。 (二)申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第1.6、3.4类增加 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其品种应与已上市药品活性成份、剂型及给药途径相 同。 申报化学药品第1.6、3.4类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由已持有 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申请人提出; 不持有上述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申报此类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 应在提出该品种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同时或之后提出。 (三)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相同品种/改剂型 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临床的,可受理申报生产/ 进口注册申请。 (四)国产化学新药及按照新药程序申请的进口化学药品在提交生产/ 进口注册申请时,应提供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证明文件。 二、关于仿制药注册申请 (五)按照化学药品6类申报的注册申请,首次申报按照申报生产注册 程序申请,经审评可以减免临床的,可直接批准上市;不能减免临床的, 批准临床试验。 (六)申报的药品与已上市药品活性成份、剂型、适应症相同但规格、 用法用量不同的,按照仿制药程序受理。 三、关于进口药注册申请 (七)提出进口中药或天然药物再注册申请时,若尚未确定或形成详细 的规模化生产工艺文件作为批准证明文件附件的,由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进 行技术审评,原则上不按核档程序申请。 四、关于补充申请 (九)核减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4中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3项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申请人根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完成上市后相关技术研究的,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18项办理。 (十一)眼用制剂申请变更最小制剂单位装量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 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5项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二)申请撤销商品名称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 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36项办理,并应符合《关于办理撤销商品 名补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22〕130号)相关要求。 (十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失效的,相关品种的补充申请不予受理。 (十四)同一品种不同制剂规格的补充申请,应按照不同制剂规格逐一 受理。 五、关于原料药与制剂关联申报 仅提出国产新药原料药临床试验申请(包括按照新药程序申请的进口 原料药),后续未提出相应制剂临床/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的,不予批准。单 独提出已获准进口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注册申请除外。 (十六)原料药和制剂分别按化学药品3类和5类申报的,原料药及制 剂首次申报均应按新药临床注册程序申请。 (十七)原料药和制剂分别按化学药品3类和6类申报的,3类原料药 按新药临床注册程序申请。经审评制剂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直接批准上市的, 由药品技术审评部门通知申请人补充原料药上市注册申请程序所要求的其 他相关材料;经审评制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原料与制剂同时批准临床 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后,原料药按照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程序申报。 六、其他 (十八)已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提出后续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按照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第28号)要求已进行临床试验登 记与信息公示的相关材料。 一、关于国产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一)药品注册受理是药品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局依法委托各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产药品实施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其它任何组织实施。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我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全面开展省局药 品注册受理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5〕30号,以下简称 《省局受理通知》)的具体要求,使用《药品注册省局受理审查管理系统》 软件及其表单,做好受理工作。 在开展受理试运行以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试行办法》收 到的申请,已经开展审查工作的,暂按《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审查工作, 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自2005年7月1日起,应当全部改由省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我局药品注册司不再办理这一类申请的受理事宜。 (六)对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受理的申请,药品检验 所在完成了所要求的注册检验后,应当将药品注册检验按照《省局受理通 知》附件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寄送要求,分别寄送指定的部门。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