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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 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完 善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探索一 条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 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建设主体, 主要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工程中心是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 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 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第四条工程中心申报采用单位申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 荐、省科技厅审批方式进行;第五条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围绕我省社会经 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 整体技术水平;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 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通过成果的 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 产业的发展;四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 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 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 再创新;第六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省级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 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三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工 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 标;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组建和工程中心主任聘任,负责对工程中心资产及 经费监督管理;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我省“十一五”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指南,确定当年支 持的重要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指南向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 申请;申请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一流或领先地位; 三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四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五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 六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我省工程中心“十一五” 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有规模:依托单位上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企业近三年来每年年销 售收入不得低于1亿元; 二有机构:依托单位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技术中心、研 发中心等; 三有人员:拥有3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70%,高中级 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四有投入: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近三 年来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或每年研究开发费用不少于100万元;在组建过 程中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相应的匹配资金; 五有能力: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国家或省重点科技计划5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 上国家级科技计划,获得科技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 用新型专利10项以上,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并在世界相关国家注册者从优; 六有成果:申报单位已经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 者近三年来具有国家或省科技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请单位按照工程中心年度计划指南填写湖南省工程中心建设申请表,编制湖南省 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经过主管单位批准后,报所属地市科技局,签署推荐意见; 三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各专业业务处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 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