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附件1 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兵团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行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兵团大中型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和产学研结合的联合体等,以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兵团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兵团内外有关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参与兵团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兵团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服务。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兵团科技局根据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批复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评估、验收和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各师科技管理部门和兵团直属单位负责所属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推荐工作,对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帮助工程中心协调、落实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以及其它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兵团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其中固定专职科技人员为20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20%,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70%,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70%;客座研究人员占固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工艺设备、固定场所及中试车间或示范基地等; (三)在兵团同行业、领域或区域内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开发任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性循环发展的工作机制; (四)依托大中型企业组建的工程中心,其研发投入应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2%以上。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实行常年申请、审批制,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 审批的一般程序是: (一)各师(市)及兵团直属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兵团科技局申报; (二)兵团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工程中心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拟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后,组织评审专家对拟建工程中心进行现场会议评审; (三)对通过评审的工程中心,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填写《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3),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正式批复建设计划。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承接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经济实力强的依托单位也可采取完全自筹资金建设。依托单位应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及后勤支持等。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兵团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不定期考评。对考评合格者,颁发“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对考评不合格者,延长其建设期限,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建设资格。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兵团科技局对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在其建设期内安排部分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享受《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