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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变迁下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研究 作者:王洪玉翟印礼来源:农业经济2009年第3期 摘要:一直以来,产权制度成为制约集体林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阐述集体林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及特点,分析了产权稳定性和产权结构变化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的影响,并总结了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为林业制度创新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产权制度变迁农户生产行为集体林 林地资源能否实现合理、高效的利用,对于我国林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山区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相对于自然条件、资金投入、技术进步等因素,人们愈来愈感觉到产权制度对于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尽管如此,目前对于林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偏重于探讨特定林地产权制度本身,忽视了林地产权制度变迁中产权稳定性和产权结构变化对于产权主体行为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阐述集体林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及特点,深入研究产权稳定性和产权结构变化对产权主体行为的影响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为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产权制度变迁下农户林业生产行为进行研究,以期为今后我国林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探索方向。 一、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经济学中的问题,实际上是产权应该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的问题。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不同权利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了产权的性质及结构。新制度经济学强调所有权、激励和经济行为的内在关系,认为产权制度对资源使用决策的动机有重要影响,并因此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产权通过一些重要途径来影响经济行为,排他性激励着拥有财产的人将之用于带来最高价值的用途,可转让性促使资源从低生产力所有者向高生产力所有者转移。产权的非排他性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的主要根源。缺乏排他性权利和不能按市场出清价格进行交换相联系的资源再配置,可归因于产权组合的这些限制带来交易费用的增大。因此,一个完整的产权必须包括排他的使用权、自由的转让权和独享的收益权,三者缺一不可。交易费用是人们用于创造、确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产权”和“交易费用”在产权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已经成为了两个等价的概念。科斯定理表明,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那么产权的界定、转让及安排都会影响产出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产权和交易费用的关系是:产权越清晰、稳定、对权利束的限制越小,交易费用就越低;反之,产权越模糊、多变、对权利束的限制越大,交易费用越高。 二、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及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了林业“三定”、林权主体多元化和林权全面改革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如下: (一)林业“三定”时期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农村土地改革的推动下,开展了以划定自留山、责任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然而,林业上的分林到户政策并没有像农业上进行的那样彻底,1984年基本就停止运作了,有些地区甚至将分下去的林地又收了回来。 截至1983年,辽宁省61个县(区),基本完成林业“三定”工作的有40个县(区),占65.5%,给124万户社员划分了1106.75万亩自留山,为4596.32万亩林业用地、71885.64万株林木发了林权证。但这一改革并没有成功,主要原因是:一是当时市场经济的秩序还未建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木材及林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价格相对较低。1980年,木材平均价格87元/立方米。二是林业经营周期长,见效慢,而简单照搬农村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做法,忽视了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林业生产规律,配套改革跟不上。三是林业税费负担过重,农民经营林业交完税费后,收益十分有限。1983年我国开始实行利改税政策,总的精神是逐步增加税种、国家扩大前执行的稳定收入。实行利改税之后,林区的税费开始有所增加。四是农民对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充满怀疑,农民担心林业政策多变,出现了不种树,只砍树的现象,一度出现乱砍滥伐的严重局面,山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据统计,1982-1983年,辽宁省乱砍乱伐森林面积达3.07万亩,乱砍乱伐森林件数达3.34万件。 (二)林权主体多元化时期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村集体将森林控制权(部分或全部)逐步通过股份合作制、荒山拍卖和林地租赁等方式将森林转移到村庄外个人与组织或村庄内少数人手中。这一时期的集体产权由家庭经营、股份经营、合办林场、专业户造林(或管理)、国家与乡村(或个体)联营等多种林业公有产权,形成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这一时期,辽宁省组建股份合作制林场达300多处,经营面积为1072万亩,占l4.6%;1991年至1997年林木有偿转让交易发展最为迅速,6年间共发生转让面积达1167万hm2,交易金额达几亿元。这一阶段的改革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