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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55021-2021 1总则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和更新活动中的工程事故, 提高既有建筑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 施工与验收的原则。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 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 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 2.0.2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 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2.0.3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 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0.4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 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 3、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 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2.0.5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 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2.0.6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 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2.0.7既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 3调查、检测与监测 3.1一般规定 3.1.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并应 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 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 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3.1.2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 详细核查和检测。 3.1.3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和监测方法; 2、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为个案通 过专门研究进行处理; 3、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 的检测、监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监测结 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4、应采取措施保障现场检测、监测作业安全,并应制定 应急处理预案; 5、检测、监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其所造成的结构构件局 部破损进行修复。 3.2场地和地基基础 3.2.1既有建筑群所在场地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收集该场地内 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并应对 边坡场地的稳定性等性能进行勘察。 3.2.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收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的图 纸资料; 2、检查地基变形在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应; 3、当变形、损伤有发展时,应进行检测和监测; 4、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或地基承载力 时,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 3.3主体结构 3.3.1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 2、结构构件及其连接; 3、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 4、结构位移和变形; 5、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 4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 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各层次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4.1.2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 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 4.2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4.2.1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项目,分 别评定每一项目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2.2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 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 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