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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道路照明照度标准 一、道路照明分类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彻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二、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1、机动车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2、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三、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下标准表中的低档值。 4、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下表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级 别道路类型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 T1(%) 最大 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 度 Lav (cd/m2)总均匀 度 Uo 最小值纵向 均匀度 Ul 最小值平均照 度 Eav(lx) 维持值均匀度 UE 最小值 Ⅰ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1.5/2.00.40.720/300.4100.5Ⅱ次干路0.75/1.00.40.510/150.35100.5Ⅲ支路0.5/0.750.4—8/100.315—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四、交汇区照明标准值 1、交汇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汇区的照明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交汇区照明标准值 交汇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 UE眩光限制主干路与主干路交汇30/500.4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主干路与次干路交汇主干路与支路交汇次干路与次干路交汇20/30次干路与支路交汇支路与支路交汇15/20注:1、灯具的高度角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汇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2、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汇区应选用以上述标准中的低档照度值时,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人行道路照明值 夜间行人流量区域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流量大的道路商业区207.54居住区1032流量中的道路商业区1553居住区7.51.51.5流量小的道路商业区1032居住区511注: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得1/2。 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得1/2,但不得小于5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