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佛山市“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科技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快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智能化、自动 化技术改造,切实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 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对全市运用先 进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管理手段防范生产安全 事故等企业予以奖补的经费。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奖补、安排科学、专 款专用、加强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应充分发挥财政 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鼓励创新,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城 市安全生产产业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 第二章申报条件、奖补对象及额度 第四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且“机 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设备改造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 (二)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证书或具有 其他相类似的安全生产证书; (三)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 练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得到有效落实,申报 之日止一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本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应不属 于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同时也不属于国、省和市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资金奖补方式。 奖补资金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按 照竞争性分配原则,择优给予奖补。已获得奖补的企业的不 同项目,两年后可再次申报。 第六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实施优 先奖补,符合的条件越多,优先级别越高: (一)企业未曾获得过资金奖补的;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二级以上标准化证书的; (三)企业被列入国家、省联合激励的对象或佛山市安 全生产“红名单”的; -2- (四)企业属于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高风 险行业的; (五)企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改造岗位或工 艺环节,属于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高风险岗位的; (六)企业取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荣誉 的; (七)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为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相 关要求的。 以上优先条件具体内容将根据当年工作实际,在每年的 审核工作方案中列明。 第七条资金奖补额度。 经评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其资金奖补额度按申报企业近 三年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设 备改造费用总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市应急管理局可综合全市企业申报情况,根据评审专家 组提出的奖补建议,对奖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申报、受理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每年组织企业申报,符合要 求的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和申报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填写《佛山市“智能制造、本质安 全”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申报书》,并装订成册。 -3- 具体的申报材料清单,将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作为附件 列明。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审核采用三级评审制。镇(街)应 急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完整 性进行审核;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 根据申报材料开展现场核查初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初审通 过的申报企业进行复审,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得出评 审结论。评审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非应急管理部门主管行业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受理的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征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该行业主管 部门应对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完整 性出具意见。 申报企业有多个分公司在不同行政区域的,申报资料递 交至企业总部所在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需要现场核实 的,其它行政区域应急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列 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 -4- 核算。根据专家评审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具 体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给相关区 财政局,区财政局再拨付至企业。 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 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评审的工作经 费,在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内申报安排。 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