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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 (一)正義的幾種意涵 (二)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 (三)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正義」的幾種主要意義:3正義即「守分」:柏拉圖認為正義的要旨就是「人人各盡本分,勿做分外之想」,因此一個正義的城邦必須擁有睿智的君王、勇敢的戰士、節制的平民;而一個正義的人則必須讓理性、血氣、欲望各得其位。根據亞里斯多德《倫理學》的說法,正義乃completevirtueandhighestvirtue,包含兩個部分:正義即「公平競爭」:放任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認為人類社會是一個「自發性的社會」,我們越不要任意干涉越好。如果因此形成貧富不均的現象,也是公平遊戲規則的結果,無所謂不正義。正義即「濟弱扶傾」:禮運大同篇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區別:人們通常比較期待實質正義,但是對實質正義的認定卻可能南轅北轍(譬如有人認為蘇建和是殺人兇手,有人認為不是)。相對而言,程序正義通常被視為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可是民主法治社會至少必須尊重程序上的正義(如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惟一證據等等),否則人權無法獲得保障。JohnRawls(1921-2002)羅爾斯運用社會契約論的推理方式,試圖找出人們對「正義社會」所可能達成的共識。他並不訴諸歷史上的自然狀態,而是要求我們想像如果處於一個「並不知道自己是誰」的原初狀態中,我們可能會與別人達成什麼正義的原則,以做為彼此和平相處及長期合作的基礎。在原初狀態中,不允許各方知道,他們所代表的那些人們佔據什麼樣的社會位置和信仰什麼樣的獨特整全性學說。他們也不應該知道人們所屬的種族和族群團體、性別、諸如體力和智力這樣的各種自然天賦、以及正常範圍內的所有其他東西。藉由將各方置於無知之幕的後面,我們象徵性地表達了對資訊所施加的這些限制。原初狀態建立了一種處境,而這種處境對所有自由而平等的、訊息通達而理性的各方來說都是公平的。這樣,任何由這些作為公民之代表的各方所達成的協議都是公平的。既然這種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基本結構之正義原則的,所以這種原初狀態中的協議規定了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間進行社會合作的公平條款。從而其名稱是:作為公平的正義。OriginalPosition(原初情境)↓VeilofIgnorance(無知之幕)↓MoralPerson(道德人)↓PrimaryGoods(基本需求)↓Maximinrule(小中取大原則)↓TwoPrinciples(正義二原則)CircumstancesDecisionsC1C2C3D1-7812D2-8714D3568兩項最基本的正義原則:1.每個人都應該擁有平等的權利,在最大可能程度上享有其他人同樣享有的自由。弱者的範圍:窮人、殘障者、女性、少數族群、原住民、同性戀、老人、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