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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程序价值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作者:郝云龙摘要:程序价值体系中包含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又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冲突关系,二者难以同步实现,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碰撞和冲突。本文通过论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冲突的同时提出完善建议力求法治在二者之间达成平衡。从而使司法程序更具可操作性,实现司法公正。[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司法公正;绪论(一)程序正义的理论理论来源及发展程序正义一直以来是学界讨论的重点,也是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程序正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一世纪西欧,当时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颁布诏令:“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级贵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地”。潘佳铭.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原则及其人权纪录[J].西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6).(1)这一规定虽没明显提出程序正义的内涵,但是在一定程度显示出了要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不得忽视程序的价值,这是程序正义出现萌芽的时期。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受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在英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牢固的确立,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正义是程序价值的追求,也是程序本身存在的目的。(二)正义价值问题的拷问对于正义,沈宗灵教授认为,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具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指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要看实物是否合乎正义的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而美国的法学家博登海默则直接把正义说成是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式,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252.为此,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把这种正义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而程序正义又分为形式上正义和实质上的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程序中经常产生矛盾冲突,尤其是在司法程序当中尤为明显,那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解决呢?二、程序价值中的形式正义(一)程序价值中形式正义的含义在程序价值中正义价值一直是备受关注,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形式正义主要着眼于形式与手段的正义性,它并不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即是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二)从《琅琊榜》看形式正义在热播电视剧《琅琊榜》中贯穿整部剧的主线是“赤焰血案”,而“赤焰血案”的发生却是因为一封伪造的书信,皇帝听信谗言从内心相信这封伪造的“叛逆信”是真的,从而致赤焰军惨遭屠杀,这也是注重程序正义价值而忽视实质正义价值的一种体现。后来侥幸活下来的林殊改名换姓成为江左盟盟主且掌握江湖众多高手,本可直接复仇或者扶持皇子直接翻案,但是他为了使整个程序更加的符合法理不惜走更多的弯路去实现翻案的目的。形式正义体现更多的是让人无可诟病,至少说程序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走的,至于实际结果是否正义、合理在所不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程序正义有时候比之实质正义更为重要。(三)形式正义主张者的观点形式正义更多的是体现在程序上,有的学者认为只要程序正义,那么在正义的程序下出现的结果也必然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在程序合法正当的条件下得出的结论必然符合正义的价值观,美国就是视程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的国家。像辛普森杀妻案件只是因调查人员获取证据的程序不合法,程序价值中的程序正义未得到体现,法官在法庭不得不因此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重要,也就是说形式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学者“程序正义那么结果必然是正义”的观点,主张形式正义优先的一方认为,形式正义是登堂,实质正义是入室,没有登堂何来入室,没有形式正义就无法达到实质正义。所以说形式正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被忽视,只有形式正义的保障才能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因此形式正义是程序价值中的主线,也是最基础的程序价值体现,而实质正义则次于形式正义。三、程序价值中的实质正义(一)程序价值中实质正义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实质正义一直是司法者所热衷追求的价值体系,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是满足于人的本质需求,对于形式是否正义则不在考虑的范畴。在此实质正义被认为是程序价值中的主体价值,而形式正义相对来说则略逊。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