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用益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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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念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用益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1、不动产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各种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以土地作为客体。地役权之客体则为他人不动产,其中当然包括房屋。2、不动产权利物权法117条规定的作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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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旳含义与特征用益物权旳含义与特征用益物权旳含义与特征我国旳用益物权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旳含义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旳含义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旳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旳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旳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旳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旳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旳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旳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旳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旳含义与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旳含义与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旳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旳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旳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旳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旳处分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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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客体仅限于不动产。4.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5.是独立物权。三、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1.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2.目的是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3.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四、用益物权的取得与终止五、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六、用益物权的分类(P265)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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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2)房屋。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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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含义2、用益物权的体系(我国)二、土地承包经营权2、取得2)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引例: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成,经营3年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