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 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 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 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 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 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 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 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 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 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 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 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 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 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 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 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 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 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 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 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 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 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 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 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 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 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 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 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 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 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 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 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 ≤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 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表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原始煤层瓦斯压煤的坚固煤的破煤的瓦斯放散 判定指标 力(相对)P/MPa性系数f坏类型初速度△p 有突出危险的Ⅲ、Ⅳ、 ≥0.74≤0.5≥10 临界值及范围Ⅴ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 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 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 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