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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外资医院设立程序 一、内资设立民办医院的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据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 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而设立民办医院应当符合该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1994年卫生部所发布的《医疗机构基 (一)设立的内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禁止性条件 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别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包括民办医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有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民办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外资设立民办医院的条件 (一)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其他条件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 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此外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 三、内资设立民办医院的程序 开办一家民办医院要经过申请、审批、备案等一系列手续,而且不同规模的医院在设立程序的具体操作上也略有不同: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民办医院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民办医院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的,由合 2、受理设立民办医院申请的机关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院,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同时附上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其中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民办医院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 (二)审批。审批是设立民办医院的必须程序,只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 1、审批机关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院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 2、审批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 3、审批机关应当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查和批准民办医院的设立置。申请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