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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一、分配原则 1.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员工在生产和劳动过 程中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公司参照《江苏省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根据劳动条件,基于最小需求和经济使用原则,根据不同的工 种岗位,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根据他们从事的主要工种的标 准。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的人不会被送去。 二、分销和管理 1.各分厂、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 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2.各分厂、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劳保用品领用制度,员工在生 产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 制度,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部负责全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 实施细则,并会同工会、人事、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 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 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分厂、必须经部门和安全部门确 认和验证后才能更新,个人使用的物品由个人保管。 5.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实际停发, 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任管理人员按管理人员标准发放。 6.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离职学习培训(三个月以 上)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降低或延长使用寿命 的方法。 7.参与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集体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 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 的标准发给。 8.代培、代训、送出或实习生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负责发放 或借给,用后收回或抵消外发数。 9.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以带到新部门进一 步使用,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由新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职工变更工种时, 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0.劳保用品属日常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 格执行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职工要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劳保 用品,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如果损坏或丢失影响使用, 应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办理购买和更换手续。 11.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绝缘用品等,须定时检 验按期报废,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 修理或停止使用时,应及时报告安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