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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总局公告2004年第49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疫情传入,降 低安全卫生风险,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我国农、林、牧、 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品卫》、《进出境生法 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检验检疫机构管理职责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进境肉 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和入境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根据口岸具备的 查验设施和技术力量,指定入境口岸,批准和公布《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 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见附件1)和指 定的注册存贮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实施检疫审批和风险预警,负责组织 签证兽医的培训、考核和认可,以及每年检验检疫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 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进境肉类产 品进口经营单位的资格认定、检疫许可的初审,入境口岸查验、指定的注 册存放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的审核和监管,检验检疫处理、残留监控计划 的实施和工作质量的检查等工作,以保证进境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直属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检验检疫工作制度、程序和记录, 规范审批、口岸查验、检验检疫出证和日常监管行为。建立工作质量定期 检查制度(检查表见附件2),检查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执行情况,保证进 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各直属局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分工,逐级分解落实,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提高各级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承担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辖区内具备满足贸易需要的指定注册存贮冷库或加工单位冷库,冷 库毗邻口岸且交通便利。 2.具备常规细菌和致病菌的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一般残留物质检验项 目的初筛,所在地直属局具备疫病病原检测能力和残留检测确证技术手段。 3.具有2名以上经质检总局资格认定,签发进境肉类产品放行单证的 签证兽医。签证兽医须达到如下条件: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必备的兽医专业知识,从事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5 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的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经验,熟悉进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4.配备与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 有相应的工作岗位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所有从事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 各直属局职能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上岗资格。非专 业人员和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和签证工作。 6.在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执法把关中有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于出现工作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工作质量检查不合格的,要调离原 工作岗位。 (四)各直属局应根据质检总局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制定本辖区内的实 施方案。按照《官方取样程序》和《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建立规范的 取样、送样、检验、验证、记录保存、报告和阳性结果反馈追溯程序。发 现阳性结果的应在48小时之内反馈送样单位并上报质检总局,并按有关规 定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年度计划完成后,应及时汇总监控结果,分析存 在的问题,提出调整下一年度监控计划的合理化建议。 (五)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核定辖区内进境肉类产品的加工、存放、 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残留监控、入境查验和检验检疫中发现不 合格的,应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发布警示通报。各直属局应在年中和年末将 入境肉类的检验检疫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以质量分析报告上报 质检总局。 (六)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海关、边检、技监、工商、农牧、卫生和 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的信息,严格遵照质检总局令、公告、风险警示和公文函电的要求,及时 协调相关部门,沟通情况,采取快速反应和严厉打击非法入境措施,必要 时启动各种应急预案,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二、经营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指定的注册存放 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1.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 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 审定后上网公布。 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以督促、确认各项 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 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 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