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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l"_2.17税收减免审批"税收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一)营业税 1.1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1.2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1.03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1.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减免营业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1.5军队系统免征营业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医疗卫生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1.7个人销售住房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8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对其取得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1.9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营业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世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世行项目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免税额时,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核定,不得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 1.10促进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1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减免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12外国政府等代表机构不予征收营业税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对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