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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院学字〔2009〕38号 (经院学字〔2010〕25号、〔2011〕38号、〔2012〕39号修正)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 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2005〕21号 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省招考中心批准录取的新生,应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本人或家长应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 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不 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 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所交费用按学院规定清退),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 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 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 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 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 意更改。 第五条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需交齐本学年学杂费,自 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计财处收据到系办公室注册。每学年第二 学期开学时,学生自应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注 册。 2、因交不足学费而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 学的第一周内,从学生处网页下载《运城学院特困生缓交学费申请审批 表》,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自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缓交 通知单到系办公室注册。 3、如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报到或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不论 何种情况,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或注册者, 学院均予以退学。 第六条学生退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留(降)级及毕业离 校时应到学生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考勤 第七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 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 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专科毕业班学生提前上岗,应从学工部(学生处)网页下载 《毕业班学生提前上岗离校申请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学生请假,按照《运城学院学生请假制度》执行。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 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的计分办法。每门课程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的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 的学分。 所有学生在校考试或考查需按学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各系、 部负责,在考试或考查两周前报送学生处审批。 第十二条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 依据,结合《运城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办法》和《运城学院学生综 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 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对于一些确实因患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锻炼和测试的学生, 需持指定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 后,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跨校修读课程原则上面对高层次学校。在向教务处和所在 系提出申请的同时,要有修读学校同意函。修读成绩单要盖有修读学校印 章。 四、缓考、旷考、重修、补考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应从教 务处网页下载《运城学院学生缓考申请审批表》,持相应的证明材料,经 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六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 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旷考应当重修,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修: 1、考核因成绩原因未取得相应学分者; 2、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4、实验课或有实验课的课程未完成规定的实验者。 第十八条补考、缓考、重修的其它规定见《运城学院课程考核与成 绩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 五、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学生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