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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保障道 路交通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 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 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 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等级。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 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安全有序、开放合作、绿 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推进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以下简 称推进机制),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 进步。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 划,组织起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准入管理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化、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市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 车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 构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创新管理方法,促进智 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七条(XX新区特别规定) XX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 测试与应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支持将XX新区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复制推广。 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 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第九条(优先应用领域) 本市优先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交、养护作业等应用领域开展智能网联汽 车测试与应用,培育智能交通领域新业态。 第十条(专家咨询机制) 本市建立由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机制,对智 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涉及的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 推进机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性能、技术符合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 出具独立的技术论证报告。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独立、客观、 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技术论证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行业自律)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引导与 鼓励企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道路测试 第十三条(道路测试的定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 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自 动驾驶功能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十四条(分级分类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从低风险道路到高风险道路、从简单类 型测试到复杂类型测试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第十五条(道路测试程序) 具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以下简 称道路测试主体),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提交智 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车辆,应当经过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的实车测 试,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测试要求以及测试评价规程。 第十六条(高风险道路测试)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风险道路测试的,应当经过低风险道 路测试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符合相关技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