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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支持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为创业创新减负添力,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确定,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以及双创服务机构。(涉及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行业企业不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三条:支持范围、标准 对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为了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等相关工作所进行的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根据贷款合同或协议开始生效日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利息补贴,补助比例为40%;经过市、区企业信用等级考评,并获得信用等级三星级以上的企业补助比例为50%;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企业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给予补贴,企业贷款逾期不再享受贴息。对小微企业以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新形式进行融资,给予获得融资金额2%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区经信委对全部贴息资金申请进行统一审核。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1、备案:申报企业签署《借款合同》三十日内,登陆昌平经信委网站(网址:HYPERLINK"http://cp.bjsme.gov.cn/"http://cpjxw.bjchp.gov.cn)下载并填写《昌平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附件1),向区经信委中小企业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进入贴息项目备选库。 2、申报:企业根据区经信委有关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含)以内的,须完成全部还款付息后进行申报。贷款期限超过一年期的,首次申请贴息需要完成连续12个月付息。 3、审核:区经信委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统一报送昌平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二)贷款贴息上报材料要求 申报所需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职能、股东及持股比例、财务状况等);申请贷款的用途、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上一年度《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上年末及2018年近三个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如无法提供《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及上一年度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申报单位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4、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承诺书(附件2); 6、《昌平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 7、《借款合同》复印件; 8、《昌平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 9、资金发放凭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10、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11、还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12、证明材料; 13、2018年近三个月完税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申报企业按上述材料清单,胶印成册,一式两份上报。 (三)创新融资上报材料要求: 申报所需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等;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申报单位上一年度《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上年末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如无法提供《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及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申报单位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4、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承诺书; 6、2018年近三个月完税证明复印件; 7、《小微企业集合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4); 8、企业参与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提供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集合信托的,提供信托贷款合同; 9、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到账证明(如银行出具的收款通知、收款回单、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已经实际付息的,提供付息证明(如利息计算清单、银行出具的付款、转账回单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0、《小微企业私募债贴息申请表》(附件5); 11、《小微企业私募债募集说明书》、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2、募集资金进账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13、《小微企业融资租赁贴息申请表》(附件6); 14、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15、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或虽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企业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资金到位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