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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发放主体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三条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判定标准为该企业此笔贷款发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第五条首贷户可从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两种方式择一享受。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贷业务,不再予以支持。第六条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为2021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及2022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第三章贴息要求第七条贴息标准。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市政府批准的、对特定行业或特定阶段的其他规定,按市政府要求执行。第八条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按季拨付的原则,每季度按实付利息给予企业贴息资金。第九条贴息办理流程。企业需在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签订《承诺书》(附件1-1)、《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贴息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付息方式、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季度实付利息)、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应筛选出上季度符合贴息条件且已获得授权的贷款业务,形成首贷付息业务汇总表(附件1-4),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各银行的首贷业务付息汇总表后,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名称和贴息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款通知单,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贷款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贷款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查收财政资金到账信息,并告知企业,如需拨款通知单,可到综合窗口领取。综合窗口向补助企业提供补助信息查询服务。第十条时限要求。入驻银行应在贷款放款后一季度内,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审核,业务信息筛选、汇总和表格报送,对于延迟一季度以上(不含)报送的业务,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贴息范围。第四章担保费用补助要求第十一条担保费用补助标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业务,对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和实际担保期限给予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对于担保费率低于年化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第十二条担保费用补助方式。首贷担保补助在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情况下,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十三条企业需在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签订《承诺书》(附件1-1)、《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担保费用补助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同时,入驻银行将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起止日期推送给对应入驻担保机构,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