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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创业导师和创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文件精神,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创业导师团队.丰富“创业导师进校园”、“创业助推行动"、创业培训班等创业辅导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完善和落实创业导师补贴政策,对业绩突出的创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导师可按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对高成长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跟进培养,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高校学者、行业专家建立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导师队伍(以下简称“创业导师"),聚集工商业、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面向在宁创业的青年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创业大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以提高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办公室所聘用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四条创业导师工作由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的工作.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南京市创业导师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对创业导师的考评、选聘; (三)对创业导师的工作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及其他相关活动; (五)受理创业导师申请推荐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收集、整理创业导师基本信息,建立创业帮扶“服务档案”,对导师的服务方式、成效进行记录、跟踪,提出创业导师的使用意见及建议; (六)与创业导师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创业导师的组成和类别 第五条南京市创业导师主要通过单位或资深创业导师推荐的形式,由创业成功人士、企业高管、行业专家和创业培训师等具有相应专业特长,并愿意帮扶自主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 第六条根据创业的市场需求,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业导师队伍。并应有如下人员组成: (一)本地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或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 (二)有企业管理经验,或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资格的相关人员; (三)熟悉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及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 (四)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中任职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 第四章创业导师推荐与聘任 第七条导师推荐。各有关单位或资深创业导师根据创业导师聘任条件物色创业导师人选,填写《南京市创业导师推荐表》(附件1)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南京市创业导师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创业导师。 第八条筛选审核。创业导师办公室对导师推荐、晋升资格条件、参与服务的意愿及承诺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意见及建议;导师顾问委员会根据“绩效优先、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创业导师人选及其等级。 第九条导师聘任。通过评审的创业导师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代表市“大创办”颁发“南京市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到后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条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须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南京市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十一条接受社会监督。在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创业科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创业导师及导师委员会办公室的投诉. 第五章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青年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须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器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对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五)保守所辅导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创业导师以“讲师”或“评委"的身份,到高校、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机构进行创业政策宣讲、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结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