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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项目名称:宜良九乡农业文化城堡项目 甲方名称:昆明市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 德马社区居民委员会 乙方名称:云南古耕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3年12月21日 签订地点: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别墅会所二楼会议厅 甲方(租赁方):昆明市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 德马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昆明市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德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电话:0871-67511223 传真:0871-67511223 乙方(承租方):云南古耕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兴督 联系方式:电话:0871-61468694、64169695 传真:0871-64168696-6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作为依法成立和备案的合法主体,受甲方各土地承包人的委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乙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一、流转土地的面积与流转方式 甲方以租赁的方式,将所辖区域内1920.488亩耕地流转给乙方。流转土地的实际面积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实地测量面积详见附件1)。 二、租赁期限 该耕地总租赁时间为15年。租期为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根据国家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顺延,顺延至承包人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止。顺延后的租赁价格、递增比例及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租期以土地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开始计算。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租赁价格 该耕地租赁价格为每亩每年度1500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度起,该耕地租赁价格每亩每年度递增80元人民币。 (二)租用耕地交接时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用耕地正式移交乙方。 (三)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该流转耕地租金一年一付。第一年度流转耕地租金支付方法:自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年度流转耕地租金,划拨到甲方指定账户上。从第二年开始,乙方于每年月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性付清当年耕地租金。 四、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和补偿另行签订协议。 五、水库、地下暗河和地下资源的使用 1.该租赁耕地地块内的放羊桥水库、地下暗河为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甲方将放羊桥水库的提灌设备一套移交给乙方。移交后的管理、维护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保障甲方在灌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用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不改变水库、地下暗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其进行景观和使用功能的提升改造。 2.地下资源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用和处置。 3.乙方每年向德马社区大德马村小组支付15000元的水库公用资金。 六、甲方应履行的手续 1、该租赁耕地地块涉及多个承包方的,甲方应当取得每个承包方授权委托书,委托甲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甲方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交付乙方。 2、该租赁耕地地块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甲方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函交付乙方。 3、甲方负责将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交宜良县农业局备案。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分别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上述租赁耕地享有合法权益。 2.对租赁耕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该租赁耕地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合法利用。 3.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4.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好双方的关系,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5.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和应用。 6.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村民到乙方就业。 7.按时将收取的耕地租金支付给各土地承包人,不得截留、扣缴土地流转费。 8.不得再次把土地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依法享有所承租耕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有权对所承租的该耕地进行流转。 3.依法在承租耕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4.如果承租耕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有权获得所投入建设的基础、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相应补偿;同时不再支付被征用耕地面积的租赁费。 5.在本合同履行期满后,享有对承租耕地所投入建设设施的处置权。同等条件下,对该租赁耕地享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赁费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