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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简介 尚国骥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见证下,商务部薄熙来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今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的核心内容,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计划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全面拉开了帷幕。为使广大读者对《货物贸易协议》的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把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的具体安排,利用好自贸区将产生的机遇,特对该协议做一概括性介绍。 《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处理非关税措施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 一、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要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细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分类,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 降税期限长短短期中期长期最终税率为零早期收获产品一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不为零—一般敏感产品高度敏感产品二、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面列表”(negative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削减和取消关税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 (一)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二)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三)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将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四)各国正常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 1、中国与东盟六国 X=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2005200720092010X>20%20125015%<x<20%1585010%<x<15%108505%<x<10%5500X<5%保持不动00 2、越南 X=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20052006200720082009201120132015X>60%60504030251510045%<X<60%40353530251510035%<X<45%3530302520155030%<X<35%3025252017105025%<X<30%2520201515105020%<X<25%2020151515100-5015%<X<20%151510101050-5010%<X<15%10101010850-507%<X<10%7777550-505%<X<7%5555550-50X<5%保持不动0 3、柬埔寨、老挝、缅甸 X=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2005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