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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实施细则(根据2007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修订)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1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资料:一、关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与制订(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在战略委员会提出的发展战略规划原则性或框架性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或修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文件;(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修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根据修改意见书的内容对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修改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五)战略委员会进行研究与评审签发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二、关于重大项目研究与论证(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2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五章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