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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8-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 1事项类型其它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临桂区工业和信息商贸局、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临桂区工业和信息商贸局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桂林市临桂区秧塘工业园城投大厦7楼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5月-10月) 下午14:30-17:30(11月-4月)11咨询及 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3-5580569监督电话0773-559253812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13实施对象本市(县市区)范围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4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共同管理。15权限划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16行使内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 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 时限市3个工作日、县2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