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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程序 第一篇: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程序 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工 报告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批准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表》和所附相应证明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之日起 十五日内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书》(简称标准书);对于证 明文件不齐全的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 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书到发证机关 申请变更。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开工报告需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 1、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建立; 2、工程项目已列国家或地方的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 实,投资构成基本合理; 3、工程报建已批准,监理、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工程承包 合同已签定,并已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4、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征地、移民等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 设计已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手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篇:办理开工许可证程序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 列前提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 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 请使用土地。其中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 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在依 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前,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需要先期进行拆迁的建筑工程,其拆迁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 建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 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 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 步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3)肢解发包工程;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按照设计深度不同,设计文件可以分为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 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 的规定,对以上几类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是: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 需要;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 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 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 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 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l款也规定: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 施的资料”;第42条第l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 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 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工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 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