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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批准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和所附相应证明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书》(简称标准书);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书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开工报告需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1、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建立;2、工程项目已列国家或地方的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投资构成基本合理;3、工程报建已批准,监理、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工程承包合同已签定,并已得到主管部门批准;4、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5、征地、移民等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