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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林业生产具体包括:育种(育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迹地更新、抚育、管护(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竹生产及加工等。 第七条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建立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对本单位的生产环节形成的工作量进行登记,到年终时按照当年的定额计算全年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政策,高度重视国有林业用油量的调查审核与统计上报工作,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到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经汇总核实后3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8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将会同林业、审计部门,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