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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第六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第七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贴用油量。(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第九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第十条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第十一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第十二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第十三条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