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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许经营案例汇总十篇篇(1)企业备案后见人就想抱五月一日马上到了,对于商务部规定的备案时间内只有270家左右的特训经营企业备案,很多人都认为是企业在备案上“不积极”。但实际上,根据我的了解,除了的确有些企业不积极之外,有些企业是很积极的,另外还有些企业是不知道怎样积极,或者为什么要积极。其中有一家特许经营企业,其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遇到笔者时感叹:“我们的备案终于成功了,无法形容的喜悦心情,见人就想拥抱,见人就想说我们终于备案成功了。”但是接下来的话发人深省,“我可再也不想和这样的部门打交道了,就一个合理备案就能办上小一年!”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让企业顿感麻烦与困难。可以说,对于备案,已经实施特许经营模式和计划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的心态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地以“不积极”一词以蔽之。备案状况不好,面临尴尬境地在没有备案的企业和现状的事实背后,绝非是哪一种固定的原因。大致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都是目前的特许经营备案状况不好或面临尴尬境地的真实原因。1、条例本身就有严重的缺陷,这是导致目前备案状况不好的最根本和首要原因。早在去年条例刚出台的时候,我就接受过大量媒体的采访,自己也撰写了大量的文章,其目的都是要敦促我们的政府修正条例,因为条例的不合理之处太多,我几乎认为这部条例是我所见到的中国政府出台的最糟糕的法规之一。实际上,集法商于一身的中国最权威的特许经营分析部门――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分析中心应该是制定这个条例的核心力量,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人征求我们的意见。正是因为条例本身的一些缺陷,才导致了现在许多人士和媒体所认为的企业备案“不积极”的原因:对特许人的限制和抑制力度大(这就使一些企业转而不提“特许”字样,而行特许之实的“类特许”模式,比如以、经销、合作、合资、合伙等名义实施特许经营的实际行为)、对受许人的过分保护(这就使一些企业不敢做特许,因为怕承担责任和冒较大的风险)、要求特许人提供手册目录和计划书(如果泄露,谁负责?企业担心这个问题)、提供专利的说明(这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泄露,谁负责?企业非常担心)等等。但上述这些人士和媒体所认为的所有这些原因都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原因和真正的根源在于条例本身的不合理。2、企业自身的原因。不容置疑,有些即便是“积极”的企业也无法成功备案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比如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各个直营店的法人代表都不同、单店的名称不一致、单店都是以个体户的方式注册(主要是为了避税和获取一些别的优惠政策)、没有系列手册等。这些现象甚至出现在一些已经经营了10多年的企业身上。这本身就说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在法制意识上大大地加强。如果不是备案的话,企业的这些法盲意识和状态恐怕还不能得以暴露。3、负责备案的直接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问题。这些部门的低下的工作效率、互相推委的工作作风、拖沓的工作时间、大爷式的工作态度等都使一些企业因厌恶、嫌麻烦而不“积极”备案,或无法“积极”起来。4、备案的威力和意义尚未在5月1日前充分展示。比如,一旦没备案的企业得到处罚、一旦潜在加盟商在加盟时只选择备案企业,那么,那些观望的企业就会立刻非常“积极”起来。企业应如何做?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显:对于想公开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而言,必须立即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并积极备案,此外,别无选择。篇(2)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纸质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的方式。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五)20*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特许人与本市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六)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条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纸质备案材料:(一)特许人备案申请书。(二)*商业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