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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任务汇总十篇篇(1)Abstract:Thesystemofteacherappointmentisthecoreofreformofpersonneladministrationinhigherlearninginstitutions,whiletheteacher'slegitimateidentityisthetheoreticalbasisofconstructingandrealizingthissystem.However,theaffirmationoftheteacher'slegitimateidentityinthesystemofteacherappointmentbytheoperatingstatutesofourcountryiseitherobscureorcontradictory.Theoretically,teachersshouldbeidentifiedasworkers,whoarelegallyrelatedtoschoolsbyworkingcontractbasedonequalityandwillingness.Theteacher'srightandobligationinteachingshouldbeclearlyclaimed,whichwillmakeactiveeffectsonprotectionoflegalrightandinterests.Therefore,tocompletethesystemofteacherappointment,theteacher'slegitimateidentityasaworkershouldbeestablishedsoastosetupasetofsystemsbasedontheworkingcontractforprotectionoftheteacher'slegalrightandinterests.KeyWords:teachingfacultyinhigherlearninginstitutions;systemofteacherappointment;worker;legitimateidentity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打破教师任职终身制,实施教师聘任制,建立以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为特征的师资管理体制。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位含糊,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制偏离了预期目标。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混沌教师的法律地位指教师在法律规定下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与内容具体体现在我国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1]。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在聘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是模糊的、甚至是冲突的。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即:(1)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教师和学校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学校具有完全的聘任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教师也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有受聘的权利也有拒聘的权利;(2)聘任关系的契约性。一旦双方就聘任达成意向,签订聘任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聘任的自愿性和互利性。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教师聘任的形式和内容,对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为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教师法对双方在聘任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除申诉(这一方式也仍有许多争议)这一方式外,却没有再明确其他途径,使得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成了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也成为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一个障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为解决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又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