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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效益论文汇总十篇篇(1)现实中与消费能力有关的政府规制包括阶梯电价、经济适用房建设等,这些政策的制定都从消费能力出发,把消费能力作为政策制定的内生变量来提升社会福利。政府规制要考虑消费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同时消费能力又影响政府规制的标准与规制范围。一、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消费与生产是统一的,政府规制生产过程中不能忽视消费,不然任何理论分析都是有缺失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可是,生产的一切时代都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概念,不过这个一般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个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生产直接也是消费。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前提是理性的经济人,理论的建立显然是以消费为起点的。双重的消费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第一,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第二,生产资料的消费,生产资料被使用、被消耗、一部分重新分解为一般元素。因此,生产行为本身也是消费行为。经济学家把直接与消费同一的生产,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称做生产的消费。生产和消费的这种同一性,归结为斯宾诺莎的命题:“规定即否定”。可见,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就一个主体来说,生产和消费表现为一个行为的两个要素。在这个过程中,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起支配作用的要素。消费,作为必需,作为需要,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并且表现为生产的要素。在微观经济学的体系中,衡量消费能力的指标就是恩格尔系数,不同地域不同时期消费者的恩格尔系数差距较大。所以政府规制的“一刀切”行为脱离实际,在规制过程中必须考虑消费能力的差异。二、政府规制的分析现状关于“规制”,学界一般指由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规制,由社会“公”的部门对其他主体行为的规制(被规制主体可公可私),即植草益教授所称的“公的规制”。按照规制范围的差异,一般将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大体上将处理自然垄断和信息偏差问题称为“经济性规制”,将处理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问题称为“社会性规制”,而社会性规制的主要内容为健康、安全与环境规制(HSE规制)。基于此,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应该归于经济型规制。20世纪70年代,学界开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管制问题,初步形成管制经济学,其中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发表的经济管制论对比产生了重要影响。20世纪80年代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对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管制。这些实践都推动了管制经济学的发展。规制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在多种条件约束下,规制者被假设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Stigler、Peltzman、Posner是该理论的代表。经济学家多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待这一理论(Viscusi,Vernon&Harringto,1995);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规制和规制程序是对利益集团之间更复杂的交互影响的反映,利益集团从不同的政府干预中获利或受损,Tirole、Lafront、MCchesney、Ellig等对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规制实践变化以及信息经济学、委托一理论、动态博弈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的推动,新规制经济理论、内生规制变迁理论、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一理论陆续产生。综合分析,国外学者针对管制政策的有效性分析主要有两种趋势:第一是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运用计量经济学对数据进行分析来验证管制政策的有效性;第二是从制度设计层面验证管制政策的有效性,对管制法律、管制手段等进行分析。目前国内管制分析集中在以下问题,即管制政策的有效性、垄断产业改革中的管制政策、工作场所安全管制等。张红凤指出现代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政府(或规制机构)利用国家强制依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经济、社会控制或干预,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失灵,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即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证目标则是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三、消费能力与政府规制标准不同的理论学派代表政府规制的不同标准,本文仅以公共利益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为例来分析政府规制标准。前者规制的标准是公共利益,后者在于部门利益;前者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失灵,后者的起点在于部门博弈。但是这两种规制理论仅从供给者角度分析,没有从消费者角度考虑。由于规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上述理论中欠缺对消费能力的分析。所以本文引入消费能力作为分析规制的重要标准。消费者的需要根据其收入水平有所差异,而政府规制的分析忽视了消费者的具体需要,仅从规制供给者出发,产生了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以及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