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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连铸坯氢氧火焰切割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8年发改办工业[2008]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冶金机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现已更名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制定《连铸坯氢氧切割技术要求》(现已申请更名为《连铸坯氢氧火焰切割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二)工作过程 1、开展的阶段工作 立项批准后,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牵头,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研究讨论了标准框架结构、标准涉及内容、确立标准调研内容等。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走访了有关生产、设计、使用单位,了解国内氢氧火焰切割技术应用情况,同时收集国外有关技术资料及应用情况。 具体工作如下: 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开展国内外调研和资料搜集工作。 2009年3月31日召开标准编制工作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标准归口单位、主编单位的有关领导和参编单位的专家代表共15人。与会代表就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分工和进度计划等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并重点就标准申请名称变更、增加参编单位等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编写标准初稿。 2010年8月15日召开标准编制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主编单位的有关领导、编制人员及参编单位的专家代表共12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逐章逐节逐条对标准初稿的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讨论,对下一步的编制工作计划和进度做出具体安排。 2010年8月至10月: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执笔人根据第二次编制工作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年10月15日前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稿初稿发给各参编单位,10月30日前汇总多方面意见,2010年11月15前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上网公示时间为2010年11月16~12月20日,并有针对性将征求意见稿发给相关设计、研究、使用、生产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0月30日:主编单位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召集编制组主要编写人员开会,逐条讨论各方提出的意见,确定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下步工作:本标准拟定于2011年11月12日召开审查会,2011年12~2012年3月完成报批稿并上报。 2、国内外调研情况 连铸坯氢氧火焰切割技术及水电解氢氧发生器,在国内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于1988年开始研制,并于1997年分别在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首次成功投入使用。自2004年开始国内陆续出现其它氢氧发生器生产企业。至今,已有约100多家国内钢铁生产企业、共计约700余流各型连铸坯,10余家国外钢铁生产企业、共计约30余流连铸坯使用了氢氧火焰切割技术。但是,国内外尚未有以氢氧气为燃气介质的火焰切割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性文件。 3、采标情况 目前,除JB8795《水电解氢氧发生器》外,未搜集到连铸坯氢氧火焰切割技术的国内标准和国标先进标准。 (三)参编单位及工作组成员 本标准在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协调下、在冶金机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吸收国内有影响的生产、设计、使用单位等参加标准的起草工作,根据工作需求确定了参加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重矿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家庄设计院、山东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公司、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和利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德胜能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及目的意义 1、编制原则 (1)本标准在制定中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体现了节能减排、钢铁行业绿色环保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国家产业政策,对连铸坯氢氧火焰切割技术进行了规定,并指导和评价这项技术的推广应用。 (3)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科技进步、先进性和前瞻性并加强市场引导。 (4)体现技术经济的精神,加强市场准入要求,规范市场。 (5)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情况,体现客观实际,制定合理的技术要求。 2、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氢气本身无毒无害,与空气相对密度小(15.6℃时0.069)。燃烧后的生成物是水,无污染,作为一种绿色能源介质,氢气可同时满足资源、环境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其优势是其它燃气所不能比拟的。 通过电解生成的氢氧气,不存在运输和储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