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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5.18 施行日期2011.05.18 文号 主题类别企业,企业股份制改革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2011年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改制工作律师业务流程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第二节一般的业务流程 第三节《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等的编制 第四节各项报批、备案、确认工作 第五节《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 第三章主要改制形式的工作要点 第一节以重组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 第二节以联合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 第三节以兼并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 第四节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 第五节以合资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 第六节以转让国有产权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 第七节以股份制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 第八节以股份合作制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要点 第四章尽职调查与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尽职调查及《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中介部门专业人员的独立作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 相关的各项法律业务时,可以参照本业务指引的各项具体建议与要求开展工作。 1-2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国企改制法律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 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3律师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产权主体”)的授权,从事国有企业改制 相关业务,协助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查证,协助相关方案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协助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等。本指引以产权主体的委托内容为主 线编制。律师接受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债权人、国有企业职工组织、国有产权受 让人等(以下简称“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改制工作时,亦可以参考本指引。 律师从事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业务的,或将国有独资公司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时,参照 本指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实施。 1-4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尽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 的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独立的法律服务。 1-5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 政规章、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6律师在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中,至少还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独立性原则。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应当独立发表意见,独立于改制企业,独立于审计、 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专业性原则。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律师应当结合自身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专业知识和 实务经验,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3、审慎原则。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应持审慎的态度,注意考虑改制企业《改制方案》、《国 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改制程序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注意考虑国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劳 动关系和谐问题。 1-7律师以咨询、代理、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1-8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 范。如遇同一改制企业的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同时接受产权主体和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避免 同时接受国有产权受让人和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营者(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委托。 1-9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10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社 会声誉,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 1-11律师从事改制相关业务时,遇改制企业资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可以帮助改制企业参 与诉讼、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