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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规则所规定的承运⼈的责任 《海⽛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最低的责任和义务,承运⼈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 额。依照公约规定,承运⼈的责任是: ①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 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公约规定了承运⼈负责的期间是⾃货物装上 船时起,⾄卸下船时⽌,亦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期间。 公约对承运⼈规定了17项⼴泛的免责事由,其中重要的有:承运⼈对船长、船员、引⽔员或承运⼈的受雇⼈,在航⾏ 或管理船舶中的⾏为、疏忽或不履⾏义务免责;⽕灾免责;承运⼈对海上或其他通航⽔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天灾、战争、罢⼯等免责;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命或财产的⾏为免责;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 的体积和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对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免责。承运⼈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赔偿限额为100英镑。当事⼈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能⾼于⽽不能低于公约所 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承运⼈可以放弃公约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约对 于合同争议的管辖未作规定,对于诉讼的时效规定为,从货物交付之⽇或应交付之⽇起⼀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