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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概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监督一、概述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一、概述二、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三)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任务。整合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11月12日计划生育监督内容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2、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3、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4、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国卫监督发〔2015〕59号)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任务1、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对下级综合监督机构的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3、开展计划生育专项整治;4、指导和督办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督办重大“两非”案件;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人员培训;6、汇总、核实、分析、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信息;7、承担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案件监督任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国卫监督发〔2015〕5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1、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2、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症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2、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3、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5、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63号主席令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第309号,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