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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 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 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 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 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 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 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 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 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 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 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 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 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 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 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 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 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 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 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 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 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 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 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 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 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 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 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 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 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 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 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 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 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 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 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 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 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 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 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 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 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 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 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 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 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 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 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 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 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