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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 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 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 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 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 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 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 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 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 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8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 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 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 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 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 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 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 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 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 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 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 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 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 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 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 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 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 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 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 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 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 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 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 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