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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 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 义论与权利正义论。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 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 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 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 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由此,罗尔斯 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 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 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只要有一个公平、公 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 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 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 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 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 则。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 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 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 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 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 位。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 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 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 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 贯彻。同时,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一个正义、合理的社会分 配制度应以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使他们享 有公平的机会。总体来说,罗尔斯描述了一个既融汇西方传统正义理 念的基本内涵又赋予其丰富涵蕴的公平的正义的当代正义理论。 一、罗伯特·诺奇克的权利正义论 罗伯特·诺奇克在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3年后发表了《无政 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诺奇克在该书中阐述了以持有正义三原则 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正义论,以驳斥罗尔斯平等主义精神的公平正义 论。罗尔斯是从具有再分配功能的国家背景下来思考正义问题的,而 诺奇克以最低限度的国家作为批驳的逻辑起点,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 阐述正义,坚决主张把自由优先、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贯彻到社会和 经济利益的分配领域。据此,他提出了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论。诺奇 克认为判断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关键在于是否对该持有拥有权 利。基于这种个人权利,诺齐克提出了持有的正义三原则,作为其权利 正义论的核心内容:第一是获取的正义原则,也称持有的最初获得,对 无主物的占有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充分条件,只 有符合这一原则的持有,才能保证持有一定是正义的。第二是转让的 正义原则,即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转让的正义原则构 成诺齐克权利正义论的必要条件。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矫正的正 义原则是其正义论的约束条件,对获取和转让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矫 正。概言之,诺奇克持有正义论的一般论纲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 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 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 的总体就是正义的。虽然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论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难 度,但他提出了一个富有独创性的正义观,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提供有 力的理论论证。 二、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的分歧与相通性 从整体上看,罗尔斯与诺奇克的两种正义论,在正义原则的着眼 点、前提、差别的属性以及天赋与分配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正义原则的前提,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看作是其公平正 义论的前提。他认为,由于社会合作中存在着利益一致与冲突的二重 性,为了解决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冲突,能够对社会财富进行合理分配, 就需要确定一系列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就是社会制度层面上分配权力 和义务的正义原则。而诺奇克反对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看作分配正义的 前提,认为正义的基础和前提是绝对自由的个人权利。诺奇克主张,在 完全没有社会合作的条件下仍然存在正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