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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 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 为保证我省新课程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 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福建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 指导意见》及《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等 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 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 一、模块学习评价原则 1.多样性原则 学校应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等多样 化的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在评价主体上让学生、同伴、家长、 教师等多主体参与评价,全方位、多角度地考核学生的学习状态。 2.多元性原则 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作为模块学习评 价的目标,评价中要反映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状况,尤其应关注学生 在探究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和创新意识的提升, 同时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全 面和谐的发展。 3.过程性原则 重视学生学习与发展的过程,用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模块学习进行 过程性评价,即时、动态地了解学生,同时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 价有机结合,客观地评价学生个体的发展状况。4.发展性原则 尊重学生的智力差异和个性差异,用发展的眼光、以诚恳的态度, 对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激励学生的个性张扬、特长发挥和大 胆创造,促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取得进步,发挥评价对促进学生发展 的激励作用。 5.实效性原则 评价方案要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要真实合理地评价学生的差 异、特长及发展状况,使学生最大限度地接受和认同评价结果,切实 提高评价的效益。 二、模块学习评价内容及要求 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采取综合评价的办法,对学生学习 过程中修习课时、修习过程的综合表现、模块考试考核等项目,进行 客观、公正的评价。各项目评价具体要求如下:1.修习课时 主要体现学生学习的参与程度。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设置所规定的 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课程修习的时间记录 由授课教师登记,教务处核准建档;本项目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 格,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六 分之五的,视为不合格。评价为不合格的,该课程模块学分不予认定 (获得免修资格的除外)。2.修习过程综合表现 主要包括学生修习过程中的情感态度、完成作业的情况、参与课 堂学习活动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及阶段性测 试成绩等。阶段性测试的形式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是口试或实践操作 等;阶段性测试成绩的确定,可以是所有阶段测试成绩的平均,也可 以是按计划各次测试占不同比例,最后相加而得,具体由学科教师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评价由学生自评、小组评价和任课教师评价 组成,各部分权重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模块学分认定小组在学 生自评、小组评价和任课教师评价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报教务处审 查批准。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级,C级以上者该项评价为合 格;评价为D级的,不能获得该模块相应学分。 3.模块考试考核 指模块修习结束后举行的全面、系统的考试考核。其中语言与文 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中 的必修和选修Ⅰ模块的考试考核,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进行测试; 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及所有学习领域中选修Ⅱ的考试考核,由任课 教师制定考核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实施。本项目评价结果可采 用等级制或百分制。其中等级制分为A、B、C、D四级,C级以上者 该项评价为合格;评价为D级(或未达到考试考核总分60%)的,不 能获得该模块相应学分。 以上三方面均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的模块学分。对于必修模块 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 块的考试,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对 于选修模块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也可申 请改修其他模块(重修或改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 成)。 三、学分认定程序 1.学校是模块考核及学分认定的主体。学校在校长的统一部署下, 由教务处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成立若干模块学分认定小组。校长 是模块考核及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的标 准和程序;模块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对本模块学分的认定、评定的具体 实施工作,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 2.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在学生 自评、小组评价和任课教师评价的基础上,模块学分认定小组根据学 分认定要求,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应填写“学生模块修习学分成绩 认定表”(见附1)、“学科模块修习学分成绩评定登记表”(见附2) 交教务部门审核。 3.教务处对模块学分认定小组的评定意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