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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结算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 【摘要】本文对工程竣工结算中常遇到的问题及工程结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 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工程结算问题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结算;竣工结算;问题;原因;解决措施 经营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龙头,而工程结算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最终体现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工程结算能够反映工程的进度。工程结算是 按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的工作量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反映出整体 工程的进展。工程结算能加快资金周转。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结算,才能理清甲乙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能加快资金回笼,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财务收益。工程结算体现了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经营成 果。只有工程结算全部完成,该工程项目才算是彻底结束。通过工程结算进行经 济效益分析,效益的好与坏、利润的高与低、盈利或亏损就能得到具体的真实的 反映。 1工程竣工结算中常遇到的问题 1.1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争议焦点往往是施工合同的某些条款。由 于某些条款容易引起歧义,或是“阴阳合同”对同一内容的约定不一,造成工程结 算时双方计算口径不一致。 案例:某工程甲乙双方签署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是到当地政府部门备案的 施工合同(俗称“大合同”或“外部合同”),另一份则是甲乙双方协商订立的内部 合同(俗称“小合同”或“内部合同”),这两份合同就是平常市场所指的“阴阳合 同”。经过笔者分析发现,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基本公平、公正,而小合同中处 处可见不公平,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条款,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按规定计取,此项费用为100万元,包干使用,结算时不 得调整。”而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按(建建发(2009)91号) 文件计算,该工程造价为1.9亿元,措施费应该在300万元左右,二者差距达200 万元。如此大的差异,在工程结算时必然会引起争议。 1.2建设单位单方面做出结算审查意见 在建设工程的主体中,承包商相比而言是较为弱势的一方,而建设方是则是 较为强势的一方,建设单位往往会把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置之不理,在 工程结算中单方面做出结算处理意见,使得本应属于承包方的利益被白白剥夺。 笔者参加某工程结算审核,曾遇到这样一件事:按合同规定,该工程结算时垂直 运输费应按《浙江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当施工单位 计取这笔费用时,建设单位造价人员竟说:“这笔费用确实存在,但甲方就是不 予认可”。类似现象亦非个例。 1.3建设单位拖延结算审计时间,推迟支付工程款 根据笔者对某地建筑市场工程结算审核情况的调研发现,90%的房产开发企 业不能在施工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工程结算的审计,其中50%的房产开发项目 结算审计时间超出一年。经分析,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有意拖延审计时间,以达 到推迟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建设单位为了推迟支付工程款,在委托审计单位时, 暗示其放慢审计速度。有的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一家审计事务所对工程结算审核结 束后,再委托第二家审计事务所复审,这样一个结算审计时间少则三五个月,多 则一年。 1.4承包方造价专业技术力量配备较薄弱 目前,承包方多以总公司为母体施工项目部为基本单位对外承接工程,总公 司不再对项目部具体业务进行管理。由于项目部相对较小,多数不设置造价管理 部门,只配备预算员,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加之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往往在处 理结算争议时不敢大胆发表意见。承包方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已成为制 约工程结算工作公平合理进行的重要因素。 1,5部分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给结算工作设置障碍 目前,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 是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进行审计,不管是哪种审计方式,总是存在审计人员“吃 拿卡要”的情况,如果承包方不能满足,审计人员就会采取报复性方式,将本应 属于承包方的项目变成审减项。这种为了达到个人利益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的行为 是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一大障碍。 2工程结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工程承发包合同有失公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 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按照《招投标法》之规定,全国范围内不 管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都必须遵循以上两种招标方式 来选择承包单位。但自2009年以来,一些地区为了适应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的需 要,陆续出台一些地方性规定,允许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选择承包单位。而目前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