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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原标题:承揽合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向定做人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是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因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争论焦点往往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在审判实务中,办案人员在处理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时,经常会受到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思维的影响,对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产生错误的理解,以至于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出现错误。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并非是特定物,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制作的特定物”这一系列的劳动成果。因此,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即第一层面,承揽合同的标的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第二层面,若已确认承揽合同标的确已出现质量问题,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笔者也看到一则这样的案例,通过这则案例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可以说明承揽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案例:(2016)浙06民终884号建德市博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正阳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15年4月,原告因与外贸公司签订36万套经编平网印花件套(被套与枕套合同)合同,为组织生产原告向绍兴县立新纺织有限公司订购素色经编布胚布,并进行染色、拉毛,之后送往被告处印花,原告与被告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印花费304786.88元。由于被告印花技术操作问题,造成印花的布匹大部分出现不同程度重影的现象,部分无法使用,至今尚有重影的布209383.9元在仓库,造成原告巨大损失。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只同意扣件1万米印花费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因印花重影造成损失209383.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道理,被告无法接受,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理由:一、原告起诉所谓的损失只有一个损失计算清单,没有其他任何的证据,这份损失清单既不严肃又不科学,该份损失清单第一部分写的二个数字相差很多(一个为360000套,之后又成了36000套)。下面还有一个“染发”单价,还有其他一些错别字等等,说明原告在书写损失清单的时候非常不认真、不科学,损失造成的范围是在哪些、是什么东西导致损失也没有说明。重影是一个现象,不可能全部的布都报废;二、清单上也没有说明,这些所谓有问题的布现在在哪里。原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清单上有一张照片,上面是有一卷卷的布叠在一起。原告在诉状中没有说明,是被告在加工过程当中造成的还是原告在收货后保管不当造成的。但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这是原告在验收合格以后对布进行不合理的保管,把布放在高温环境下并没有散圈,且是堆放在一个仓库里,长时间不用,最后导致重影。这个责任在原告本身,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原告如果认为被告染料不合格、技术不过关应提供证据;三、事实上双方有一个加工承揽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告是要在付款后提货,被告完成定作物以后,原告可以进行验收,如果不合格就可以拒收,而本案当中双方交易量总共有13批次,原告提货后除了这部分,其他都没有发生重影的现象。另外还要说明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以后,原告自始至终派跟单员在被告的车间里跟被告一起上班,监督检验被告的生产过程,如果说生产过程当中发现问题就应立马提出,但在跟单过当中原告没有提出重影问题,在验收提货时原告也没有提出这一问题,故原告提出所谓的质量问题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印花布重影是一个外观问题,外观问题的验收应在提货的时候提出,所以对原告而言,其现在根本没有权利提出质量问题,产生重影的原告是原因自身保管不当,被告已经完全地履行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所以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加工的印花布是否存在质量瑕疵。首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未就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异议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印花布存在重影系产品外观质量瑕疵,但其自2015年5月开始陆续签收被告加工的印花布,至2015年8月才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其次,原告提供的印花布实物及照片无法确认系被告加工,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系被告的印花技术、操作问题造成加工产品的质量瑕疵,应当由其举证加以证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然经本院释明,原告放弃对印花布存在重影问题的原因申请司法鉴定。综上,原告的现有证据无法